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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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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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地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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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水政水资源科 |
0896-382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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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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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取水工程验收→存档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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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审批:1.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15万立方米以下的;2.在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帕龙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井群);4.在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取水的;5.水力发电总装机2万千瓦以上、20万千瓦以下的;6.在跨地(市)河流和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用水的;7.在湖泊内取水的;8.以经营为目的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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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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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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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取水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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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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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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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4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4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水源及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书。 3.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4.取水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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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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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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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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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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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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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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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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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防汛抗旱办公室 |
0896-3829018;0896-3829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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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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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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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涉及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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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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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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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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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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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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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批文等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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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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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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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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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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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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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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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 |
0896-3829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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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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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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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1.投资3000万元以上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项目(特殊要求除外);2.其他委托审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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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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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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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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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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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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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审查请示(2份);2.水利工程现场复核意见(2份);3.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2份);4.水利工程前期技术文件报告(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流域综合规划报告、专项规划及相关图件(25份),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级相关图件(各25份);5.工程现场视频影像、图片资料;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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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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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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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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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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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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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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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水土保持监测站 |
0896-382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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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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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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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那曲市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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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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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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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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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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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案得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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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申请材料 |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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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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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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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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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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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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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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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地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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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水政水资源科 |
0896-382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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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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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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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1.在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井群);4.在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取水的;5.水力发电总装机2万千瓦以上、20万千瓦以下的;6.在跨地(市)河流和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用水的;7.在湖泊内取水的;8.以经营为目的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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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藏政发【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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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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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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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本证有效期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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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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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7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套,其他材料4套):(1)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2)市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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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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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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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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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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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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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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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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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建设与管理科 |
0896-382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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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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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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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在地区水利局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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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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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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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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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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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符合防避洪潮要求; 2、满足蓄滞洪区土地优化利用,实现土地合理利用; 3、建设单位法定身份证明,利害关系第三者的协议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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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附工程管理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4份;2、要求审批的请示文件4份;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份;4、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占用农业灌溉及灌排设施影响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含图纸和电子文本)及审查意见;5、涉及水事活动利害关系方的承诺书或协议书1份;6、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1份;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8、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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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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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0896-3829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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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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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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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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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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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防洪规划、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符合前款规定,并予以补偿; 3、洪水影响及提出的防御措施满足防洪安全的要求。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请求审查的文件; 2、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和项目建议书(预可研)的批文; 3、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与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的规模、穿越河道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0896-3829631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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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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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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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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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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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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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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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人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中、长期城市建设规划;填堵、废除与他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双方(多方)已达成解决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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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4、与他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提供双方(多方)达成的解决合同、协议等有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填写《那曲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申请表》。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无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批准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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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建设与管理科、防汛抗办公室 |
0896-3829230;0896-3829631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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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取水工程验收→存档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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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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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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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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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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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
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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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 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0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审核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水政水资源科 |
0896-3829632;0896-3829563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验收→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项目法人 |
||
法定期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无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占用农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农村水利科 |
0896-3829632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74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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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修建水库的批准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监测站 |
0896-3829632;0896-3820075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那曲市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案得当。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份)。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建设与管理科 |
0896-3829632;0896-382923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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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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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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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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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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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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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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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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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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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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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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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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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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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地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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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水政水资源科 |
0896-382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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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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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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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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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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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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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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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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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或实施方案)报告编制完成;经过所在地政府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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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要求审查的上报文件(2份)和所涉及行政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出具的相关正式文件(2份);有资质证书且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15套;资金筹措文件(2份);当地流域管理机构对设计报告的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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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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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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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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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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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那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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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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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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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0896-3829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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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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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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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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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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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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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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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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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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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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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 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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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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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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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职权编码 |
16NQSLJXK-1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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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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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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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建设与管理科 |
0896-3829563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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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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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在地区水利局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内依法开展采砂活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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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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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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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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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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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规划要求,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和防岸、桥梁、堰坝、涵管等建筑物的安全,行洪和航运的畅通;3、采挖河段属非禁采区;4、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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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采砂许可申请书4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4、采砂场位置平面图2份;5、承包协议书、采砂拍卖合同资料2份;6、若建设项目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方的承诺或协议;7、防洪保证措施;8、弃渣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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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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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拉萨南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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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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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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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