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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那曲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清单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受理条件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情形 | 受理地点 | 有无数量限制 | 有无年检 | 有无年报 | 服务对象 | 服务电话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54101900800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10月29日)第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部委文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 40 | 1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2 | 行政许可 | 540119016000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30 | 1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3 | 行政许可 | 54011901700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1、经技术专家讨论同意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方案及安全鉴定报告并给出意见书。 2、工程管理单位书面意见。 3、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公布)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4 | 行政许可 | 540119015000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水生态建设科(灾害防御科技合作科)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33条第2款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 1、经技术专家讨论同意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方案及安全鉴定报告并给出意见书。 2、工程管理单位书面意见。 3、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10 | 1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333368 | ||||
| 5 | 行政奖励 | 540819018000 | 对在水利工程中的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部门规章】《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第九条第一款: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通过考核,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可以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符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第三十七条规定 | 20 | 10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00011900300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水利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报材料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内容要实事求是,如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 20 | 10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7 | 行政许可 | 000119002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 3.提供项目代码。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08年3月16日)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018 | ||||
| 8 | 行政奖励 | 540819013000 | 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水资源管理科(水政与移民安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40 | 20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563 | ||||||
| 9 | 行政许可 | 000119001000 | 取水许可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资源管理科(水政与移民安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牧区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地区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300立方米的;
(三)农牧区学校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学校用水;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 3.在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帕龙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 4.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含井群); 5.在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取水的; 6.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2万千瓦以下的; 7.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 |
20 | 1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08年3月13日)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563 | ||||
| 10 | 行政奖励 | 540819005000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乡镇级 | 水土保持监测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规定 | 20 | 10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0075 | 第10、11项原表是合并在一起的(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由于系统是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开的,市行政审批局要求分开,跟系统一致。 | |||
| 11 | 行政奖励 | 540819005000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乡镇级 | 水土保持监测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规定 | 20 | 10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0075 | ||||
| 12 | 行政许可 | 000119005000 | 河道采砂许可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生态建设科(灾害防御科技合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发布、1997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以及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
1.材料齐全 2.属于职权范围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333368 | ||||
| 13 | 行政许可 | 000119012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土保持监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2.提供项目立项文件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并达到主题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案得当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0075 | ||||
| 14 | 行政许可 | 5401190140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资源管理科(水政与移民安置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农田水利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1.占用市管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 2.提供项目代码。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563 | ||||
| 15 | 行政许可 | 000119010000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生态建设科(灾害防御科技合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材料齐全 2.属于职权范围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10.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333368 | ||||
| 16 | 行政许可 | 000119008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生态建设科(灾害防御科技合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2 | 1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11.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
| 17 | 行政奖励 | 540819003000 |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生态建设科(灾害防御科技合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1、在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12.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333368 | ||||
| 18 | 行政奖励 | 540819012000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生态建设科、水资源管理科(水政与移民安置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水灌溉和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1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563 | ||||
| 19 | 行政确认 | 540719004000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乡镇级 | 水土保持监测站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5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水土流失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1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号)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0075 | ||||
| 20 | 行政许可 | 16NQSLJXK-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333368 | ||||
| 21 | 行政许可 | 16NQSLJXK-1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30 | 15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018 | ||||
| 22 | 行政 裁决 |
16NQSLJCJ-1 | 水事纠纷裁决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资源管理科(水政与移民安置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563 | ||||
| 23 | 其他 行政权力 |
16NQSLJJL-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部门规章】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计委令第31号)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018 | ||||
| 24 | 其他 行政权力 |
16NQSLJJL-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与管理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四十六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拉萨南路10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25 | 其他 行政权力 |
16NQSLJJL-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四十六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 26 | 其他 行政权力 |
16NQSLJJL-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水土保持监测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进行受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监测机构备案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提交资料不齐全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0075 | ||||
| 27 | 其他 行政权力 |
16NQSLJJ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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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1、符合相关条例 2、材料真实有效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四十六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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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那曲市水利局 | 市级,县级 | 建设运行和规划计划科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30 | 1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水利局支路1号 | 无 | 无 | 无 |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0896-3829230 | |||||
责任编辑:杨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