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品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4 |
喷瀑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办公设备(A0202)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4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15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销毁设备 |
A020211 |
||
16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车辆(A0203) |
|||
17 |
乘用车 |
A020305 |
|
18 |
客车 |
A020306 |
|
机械设备(A0205) |
|||
19 |
电梯 |
A02051228 |
|
电气设备(A0206) |
|||
20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1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其他货物 |
|||
22 |
家具用具 |
A06 |
|
23 |
复印纸 |
A090101 |
|
服务 |
|||
24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
25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26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27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28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29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30 |
云计算服务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采购人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三)凡符合《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划(2018—2021年)〉的通知》(藏正联〔2018〕3号),采购正版软件。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精神,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需求标准。
(五)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要求采购。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七)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